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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香河法院起点错,廊坊法院跟着错,一错再错,不纠错 [打印本页]

作者: YUXIA306    时间: 2015-3-24 09:23
标题: 香河法院起点错,廊坊法院跟着错,一错再错,不纠错
2004年本人因一桩政府非法变更宅基地证,起诉到河北省香河县法院,2013年7月16日,香河县法院支持了我的诉求,依法撤销了香河县政府在2004年8月变更军人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2013年9月5日,香河县国土资源局也对发给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宅基地证,进行了注销公示。可是,行政判决书生效,2个多月后,本人突然又接到法院的民事传票,一名不明身份的人,以一张房屋买卖的便条,无手印,也无村民委员会的章,向香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香河县法院,在无代理委托书,未确认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就立了案,在原告方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就将我的房屋所有权判给了原告。我不服上诉到廊坊中院,廊坊中院在约见我们时,法官说,你们的案件比较简单,我们先行调解。当时,我也表明了我的态度,同意调解。可是,廊坊中院,在没有调解的情况下,就开了庭,也没当庭宣判,而是,将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寄给了我。我不服,向廊坊中院申请再审,可是,再审,迟迟没有结果,在我的再三追问下,廊坊中院,又维持了原判。

  国家有强制性的规定,城镇居民严禁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转让和买卖必须是同一集体的成员,还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未经村民委院会同意的交易属违法。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在同一案件中,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香河法院先是撤销政府变更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而后,又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了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廊坊市中院竟然维持(在伪造的买卖条上,买方为城镇户口,廊坊中院从香河公安局取得证)。
  这种对同一宗宅基地和房屋,翻来覆去,一女二嫁,游戏式的判决,实在让人费解,法律志高无尚的尊严何在?公民的权力何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在哪里?我说的全部都是事实,如有半句假话,愿承担法律责任。一位军人的控诉,联系电话:1382167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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