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61元为计征基数,确定我县2015年对政策外生育一胎子女当事人双方共征收社会抚养的标准为38200元,期内首征达30%。社会抚养费征收个案必须使用全县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严格执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望各乡镇接此通知后抓紧落实,切实做好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都昌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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