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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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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肉骨头
时间:
2015-11-30 14:11
标题: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处罚。
【刑九来了】
1.校车、客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入刑。
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入刑。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独善其身”。
4.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入刑。
5.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驾驶证入刑。
作者:
活好自己
时间:
2015-11-30 14:39
顶起顶起顶起
作者:
Abby
时间:
2015-12-2 13:02
支持楼主,用户楼主,楼主英明呀!!!
作者:
键上的舞
时间:
2015-12-3 18:46
作者:
吃兔子的草
时间:
2015-12-4 10:47
前排顶,很好!
作者:
Wade
时间:
2015-12-5 10:03
我也来顶一下..
作者:
黄亚兰
时间:
2015-12-5 10:18
好帖必须得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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