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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天猫    时间: 2016-4-26 17:24
标题: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刑九来了】
1.校车、客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入刑。
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入刑。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独善其身”。
4.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入刑。
5.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驾驶证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 黄一    时间: 2016-4-26 17:25
为毛老子总也抢不到沙发?!!
作者: 一步到位    时间: 2016-4-26 21:21
占坑编辑ing
作者: 很高兴    时间: 2016-4-27 09:19
高手云集 果断围观
作者: 永不止步    时间: 2016-4-27 13:16
有空一起交流一下
作者: 白鸟朝凤    时间: 2016-4-27 17:21
鄙视楼下的顶帖没我快,哈哈
作者: 没名字    时间: 2016-4-27 20:50
无论是不是沙发都得回复下
作者: 孙君成    时间: 2016-4-28 10:21
前排支持下了哦~
作者: 从都昌下海    时间: 2016-4-28 10:21
楼下的接上
作者: Nance    时间: 2016-4-30 12:29
嘘,低调。
作者: 暖心男帝    时间: 2016-4-30 19:26
没人回帖。。。我来个吧
作者: 三十九    时间: 2016-5-2 13:12
看起来好像不错的样子
作者: 明天很好    时间: 2016-5-2 18:45
我也来顶一下..
作者: 罗文龙    时间: 2016-5-2 18:45
围观 围观 沙发在哪里!!!
作者: 平平淡淡    时间: 2016-5-3 09:50
纯粹路过,没任何兴趣,仅仅是看在老用户份上回复一下
作者: 邓玲玲    时间: 2016-5-3 15:59
为保住菊花,这个一定得回复!
作者: study_work    时间: 2016-5-3 16:55

作者: KRIS    时间: 2016-5-3 16:57
我也是坐沙发的
作者: Queenie    时间: 2016-5-3 16:59
支持,赞一个
作者: 胡佳艺    时间: 2016-5-3 17:06
元芳你怎么看?
作者: 君aries    时间: 2016-5-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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