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36042800GA-XK-0011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办理主体
都昌县公安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都昌县公安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15日
办理部门
都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92-5223135-452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爆破作业人员申请表》
监督电话
都昌县公安局纪委(0792-5223135-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