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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天猫    时间: 2016-9-13 16:59
标题: 【工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事项编码

36042800GS-XK-0004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4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2、3、4条

办理主体

都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条规定的,即可受理;

一、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亨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销登记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

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相关登记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如无特殊原因,县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办理部门

都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股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联系电话

523030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见附件

监督电话

23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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