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SW-QT-0001 |
事项分类 | 其它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
办理主体 | 大港、张岭、长垅三座中型水库 |
受理条件 |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有用水用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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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依据:赣计收费函字[2002]92号,赣计费字[2002]346号,赣计收费字[2002]269号,都府字[2002]38号文。 标准:自2006年起,按成本价标准计费,大港水库:34.1元/亩,张岭水库:35.7元/亩,长垅水库:25.4元/亩。 |
办理部门 | 大港、张岭、长垅三座中型水库管理处 |
办理地点 | 大港、张岭、长垅三座中型水库管理处 |
联系电话 | 大港水库:5120253,张岭水库:5369266,长垅水库:517007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
监督电话 | 0792-5218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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