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SW-SP-0002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事项名称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2005年7月8日修改)第8条等 |
办理主体 | 都昌县水利局 |
受理条件 |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监测报告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序、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赣价费字[1995]37号、赣财综字[1995]69号、赣水水保字[1995]008号。《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
法定期限 | 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
承诺期限 | 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
办理部门 | 都昌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792-5218490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报表 |
监督电话 | 0792-5218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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