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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事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天猫    时间: 2016-9-13 17:49
标题: 【海事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事项编码

36042800HS-XK-0004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行使依据

《内河安全交通管理条例》

办理主体

都昌县地方海事处

受理条件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②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③(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④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⑥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⑧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⑨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①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②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③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分类评估意见;
●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④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法定期限

7天

承诺期限

7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部门

海事股

办理地点

海事处3楼

联系电话

0792-5223557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申请表

监督电话

0792-52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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