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LYJ-XK-0004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
办理主体 |
|
受理条件 | 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 73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都昌县林业局 |
办理地点 |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5230302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见附件 |
常见问题解答 | 1、用地单位向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
监督电话 | 2323017 |
欢迎光临 都昌网 (http://www.dcxw.org/)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