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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天猫    时间: 2016-9-14 17:48
标题: 【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事项编码

36042800LYJ-XK-0004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办理主体

受理条件

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 73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都昌县林业局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

523030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见附件

常见问题解答

1、用地单位向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其它证明材料
(1)、属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属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
(3)、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有委托书。
5、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6、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7、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8、用地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监督电话

23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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