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36042800HB-XK-0008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办理主体
都昌县环境保护局
受理条件
1、排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申报排放气体种类和数量,2、提交有资质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92-716011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申请表
监督电话
0792-5223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