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36042800WH-FW-0004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办事指南
行使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主体
县文化局
受理条件
1、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一名以上固定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4、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收费依据和标准
20日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4天
办理部门
文化广播电视局
办理地点
工作日
联系电话
5223064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1、对经济实体的审核;
2、对人员的审核;
3、对资金的核;
4、对技术设备的审核;
5、对办公场所的审核。
监督电话
0792-5223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