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排污者: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经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3、污染者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资质的环保部门检测单位出具一年内的检测报告),4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证明,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和环评资料或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文件,2、改建、扩建项目的原排污许可证,3、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证明,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