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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环保局】污染物排放许可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天猫    时间: 2016-9-19 17:50
标题: 【环保局】污染物排放许可

事项编码

36042800HB-XK-0004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办理主体

受理条件

排污单位提出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都昌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0792-716011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见附件

常见问题解答

现有排污者: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经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3、污染者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资质的环保部门检测单位出具一年内的检测报告),4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证明,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和环评资料或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文件,2、改建、扩建项目的原排污许可证,3、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证明,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监督电话

0792-7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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