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WH-FW-0001 |
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行使依据 |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公安部、安全部、原广电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
办理主体 | 县文化局 |
受理条件 | 1、必须符事以下3项中的1项要求:a.级制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b.二星级(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的涉外宾馆;c.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的场所或居住的公寓。 2、有确定的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3、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20天 |
承诺期限 | 14天 |
办理部门 | 文化广播电视局 |
办理地点 | 文化广播电视局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5223064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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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对申请单位的工作或业力性质的审核; 2、对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人员的审核; 3、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的审核; 4、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其安装地点的审核。 |
监督电话 | 5223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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