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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化局】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经纪人备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天猫    时间: 2016-9-20 17:12
标题: 【文化局】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经纪人备案

事项编码

36042800WH-SP-0001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行使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办理主体

文化广播电视局

受理条件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4天

办理部门

文化广播电视局

办理地点

文化广播电视局

工作日

联系电话

523030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关于成立 艺术团的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监督电话

0792-522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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