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WH-SP-0001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事项名称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行使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办理主体 | 文化广播电视局 |
受理条件 |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天 |
办理部门 | 文化广播电视局 |
办理地点 | 文化广播电视局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5230302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关于成立 艺术团的申请 |
常见问题解答 |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
监督电话 | 0792-5223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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