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36042800GA-FW-0001
事项分类
便民
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办理
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二)《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
办理主体
县公安局
受理条件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标准:(1)对申领、换领的居民收取20元/证;(2)对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法定期限
60天
承诺期限
六十日之内,交通不便地区可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部门
都昌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户政窗口)
办理地点
正常上班时间
都昌 县(区) 东街 街道(乡或镇) 彭家阁 路(村) 1 号
联系电话
0792-5223135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监督电话
0792-8278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