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WH-XK-0005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21条 |
办理主体 | 县文化局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县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 |
办理地点 |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5223064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常见问题解答 |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不可移动文物级别和修缮规模、起讫日期;修缮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名称。 2.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经相关专家论证(专家会议纪要)、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股份制、个体私营企业不须此件,但应提供工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修缮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施工方案. |
监督电话 | 5223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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