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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管局】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天猫    时间: 2016-9-21 17:48
标题: 【城管局】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事项编码

36042800CG-SP-0003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审批

行使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办理主体

县城市管理局

受理条件

1、书面申请;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都昌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股

办理地点

都昌镇芙蓉路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

联系电话

0792——5234086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登记表》

监督电话

0792—522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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