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CG-SP-0003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审批 |
行使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办理主体 | 县城市管理局 |
受理条件 | 1、书面申请;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都昌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股 |
办理地点 | 都昌镇芙蓉路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792——5234086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登记表》 |
监督电话 | 0792—5228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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