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CG-SP-0002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事项名称 | 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
行使依据 | 《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办理主体 | 都昌县城市管理局 |
受理条件 | 1、提出拆迁移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2、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都昌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股 |
办理地点 | 都昌镇芙蓉路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792——5234086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登记表》 |
监督电话 | 0792—5228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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