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GSJ-FW-0002 |
事项分类 | 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取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办理主体 | 都昌县国家税务局 |
受理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当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赣国税发[1999]698号、赣价费字[1999]72号、九价费字[2006]34号,0.55元/份。(2012年1月1日起小、微型企业免收工本费) |
办理部门 | 都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办理地点 | 都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联系电话 | 07925223052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
监督电话 | 07925211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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