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AJ-XK-0002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许可 |
行使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二字[2003]103号) |
办理主体 | 都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受理条件 | 一、申办应具备的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申办程序:(1)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安全评价;(3)属地市、县二级安监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意见书》;(4)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5)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7、工伤保险保单的复印件;8、属地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意见书》。(6)受理复核、审查报批发证。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批准权限报批,分别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或乙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发证不收取费用,媒体公示费由企业自理 |
法定期限 | 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成品油、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由省安监局审批,除成品油、剧毒化学品外其他(乙证)由市安监局审批 |
办理地点 | 都昌县都昌镇街道万里大道188号(补充说明 经贸大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省局:0791-6281106 市局:0792-2185012 县局:0792-5212883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见附件 |
监督电话 | 0792-5212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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