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GHJ-XK-0003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
办理主体 | 县规划局 |
受理条件 | 1、村民持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会审核公示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村建所提出申请;3、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建所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于占用农用地的按旗规划办规划许可流程办理;对于在原宅基地的建设住宅的,按乡镇程序办理;4、乡镇政府村建所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5、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6、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5元/㎡(建筑面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都昌县规划设局 |
办理地点 | 都昌县规划局行政许可服务股(县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13979293303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2、工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3、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 |
监督电话 | 0792-523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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