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GHj-SP-0001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办理主体 | 都昌县规划局 |
受理条件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定期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7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都昌县规划局行政许可服务股 |
办理地点 | 芙蓉路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792-5230262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江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
监督电话 | 0792-5230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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