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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化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天猫    时间: 2016-9-23 16:18
标题: 【文化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事项编码

36042800WH-XK-0006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办理主体

县文化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者批复

承诺期限

4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县文化广播电视局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窗口

联系电话

5223064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申请书

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原址保护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和实施保护原址的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选址的批准文件;

3.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与说明;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省文化厅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5.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监督电话

522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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