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6042800WH-XK-0006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
办理主体 | 县文化局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者批复 |
承诺期限 | 4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县文化广播电视局 |
办理地点 |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5223064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申请书 |
常见问题解答 |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原址保护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和实施保护原址的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选址的批准文件; 3.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与说明;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省文化厅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5.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
监督电话 | 5223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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