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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田畈人说法2: 为县法院办一交通事故责任案“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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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拾穗者
时间:
2016-12-5 01:32
标题:
田畈人说法2: 为县法院办一交通事故责任案“点睛”
田畈人说法
2
为县法院办一交通事故责任案
“点睛”
——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是本案的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8日,刘
某某
驾驶摩托车
载
准新娘
(
孕
34+5周
)
杨
某
在都中公路行驶,
与本县某
镇政府
一辆
小型客车
发生碰撞,
导致刘
某某车损人伤
,杨
某
妊娠合并髋带臼撕脱性骨折,剖宫取出一死婴
。
县
交警
大队认定
小型客车司机
负全部责任。
二、原告起诉:
2014年4月22日,
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某、杨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司机、某镇政府及人保都昌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诉请判前二被告赔偿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住院伙食费
、
营养费
、
交通费
、
住宿费
、
后续治疗费
”等项
7万余元。在原告代理人建议下,又追加
精神抚慰金
5
万
元
。人保公司
承担
保险限额内
的
保险赔偿责任。
三、受理审理:
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由交通事故审判庭审理,本院法官曹开亮担任审判员。因为交警部门已认定小型客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二原告诉求的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等项赔偿,只要出示了真实有效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争执并不大,法院依法判决也是顺理成章。
关键是原告所提
精神抚慰金
5
万
元
,被告方不予认同。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做了这样一番陈述:
虽然未出生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主张母体一体论。这起交通事故的后果,产生了两个
“剥脱”值得关注,一是剥脱了该胎儿成为自然人的权力,二是剥脱了准父母(二原告)成为父母的权力。丢开对胎儿自身的“伤害”赔偿不说,对作为准父母的二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务请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四、法院判决:
约在一个月内,
都昌县人民法院
作出(
2014
)
都民一初字第
612号
《民事判决书》,在支持二原告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等项赔偿诉请的基础山,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2或3万元(记不清)。
案件点评:
本人认为,县法院办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值得赞赏。且有如下特点:
1、因交通事故导致孕妇剖出死婴,原告(准父母)提出精神抚慰金诉求的情况,对县法院而言,或许属于“无前例”,法院没有犹豫,作出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应该是一个突破。
2、法院没有拘泥《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即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胎儿的名义请求损害赔偿。而是认真领会法律规定的“胎儿属于母体一部分”的涵义,从胎儿母亲(包括父亲)实际受到精神伤害的事实作出判决,这是对我国法律的深刻领悟。
3、这个突破,是人性化、人情化的体现,让“实际伤害”得到了应有的补偿,这个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是依法的判决。
4、本人查阅了发生在大城市的相关案例,判决为5万元。县法院在本案中支持2到3元,是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并无不当。
综上,个人认为,本案可以列为县法院的经典案件。
作者:
Harlan
时间:
2016-12-5 07:02
楼主,你说,你几个意思?
作者:
李月
时间:
2016-12-6 18:51
能不能消停点,都昌县
作者:
各有千秋
时间:
2016-12-6 19:54
大家都在干啥尼
作者:
蒋赵轩
时间:
2016-12-7 08:50
成全别人,恶心自己!
作者:
小兄弟
时间:
2016-12-7 10:44
不回帖,臣妾做不到啊!
作者:
鄱湖乐园
时间:
2016-12-7 18:11
你这个灌水厉害的
作者:
刘肖
时间:
2016-12-8 10:39
拾穗者md,都昌天天有新闻
作者:
shishui
时间:
2016-12-8 14:46
有钱就是任性
作者:
why
时间:
2016-12-8 20:51
很好很强大。。
作者:
Nance
时间:
2016-12-11 20:52
你这个灌水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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