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2月至10月,被告人谭某伙同黄某、李某、石某、吴某等人在都昌县蔡岭、徐埠、湖口等地多次开设赌场,是利用纸牌打三十二张的方式赌博,做2000至6000元的庄,没蒙一庄按5%抽头,抽头分成五等份,四名参赌人员各抽一份,谭某等股东抽一份。被告人谭某共分得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鲍观升 王爱林)
供稿:都昌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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