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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都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都昌人看    时间: 2014-8-27 10:46
标题: 都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告
      申请人温岭市宏大纸张经营部因其持有的壹张号码10300052/21715324的承兑汇票遗失,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出票人江西嘉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鑫宏电器有限公司,背书人乐清市秦威汽配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温岭市宏大纸张经营部,票据支付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承兑汇票号码10300052/21715324,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陈兰英:本院受理刘亚民诉你及吴昌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都民一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曹发生、曹华东、曹六水: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都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陈兰英:本院受理刘少春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都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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