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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规定范围的广告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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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17: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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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WH-FW-0006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规定范围的广告内容审查

行使依据

《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办理主体

都昌县广播电视台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都价费字(93)4号
广告收费:拍摄播放100——1500元:点播部电视剧200——1200元;点歌30——100元;广告播放200元。

法定期限

10天

承诺期限

5天

办理部门

都昌县广播电视台

办理地点

县广播电视台广告部

联系电话

0792-5232956

权利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规定范围的广告内容审查申请表

监督电话

0792-523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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