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市特困党员救助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九江市特困党员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关于申报全市特困党员救助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特困党员救助金通过采取“党员捐一点、党费挤一点、财政拿一点、民政出一点”的“四个一点”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市委组织部每年从市管党费中列支500万元,市财政每年预算列支100万元,作为市特困党员救助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特困党员救助金,主要适用于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的党员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原则上为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以下几类中共正式党员: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遭受重大疾病,需要花费较多治疗费用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本人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本人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各类先进模范党员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因见义勇为或因公受伤牺牲的党员其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其它特殊情形需要临时救助的。
救助工作应结合党员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及所做贡献等现实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党性意识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接受党组织交办的任务),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二)道德品行不端、群众基础较差、基层口碑不好的;
(三)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置处理的(或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对于因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主观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其它有关情形不得享受救助的。
救助情形主要按困难程度分为三类:
(一)Ⅰ类:本人或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经民政等部门救助和保险赔付等补偿保障后,经济损失仍达到10万元以上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经医保报销和民政救助等补偿保障后,医疗费用仍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Ⅱ类:本人或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经民政等部门救助和保险赔付等补偿保障后,经济损失仍达到5万元以上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经医保报销和民政救助等补偿保障后,医疗费用仍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Ⅲ类:本人或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经民政等部门救助和保险赔付等补偿保障后,经济损失仍达到3万元以上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经医保报销和民政救助等补偿保障后,医疗费用仍达到3万元 .以上的。
县委组织部根据困难党员的申请和党组织逐级审查情况,审批办理救助手续。救助标准:Ⅰ类救助标准一般为8000-10000元、Ⅱ类救助标准一般为4000-6000元、Ⅲ类救助标准一般为1000-3000元。
救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批:
1、党员个人申请。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特殊原因可由他人代为申报。书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单位或所在村(社区)、个人现职或曾任职务、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来源、申请救助的金额等,并提供有关职能部门重大灾害和事故证明及图片资料、重大疾病诊断书、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2、支部上门初审。所在党支部在党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和留存图片资料,填写《九江市特困党员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党支部对申请救助党员的特困情况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3、党委审核把关。所在党支部向基层党(工)委上报相关材料,基层党(工)委进行审核,对存疑之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无误后在党委和所在党支部的党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党委(工委)组织部审批。基层党(工)委对申请救助党员的特困情况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4、县委组织部会议审批。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工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并确定救助金额。
个别特殊紧急情况,可由各基层党(工)委调查核实,并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先行垫付救助资金,再完善有关手续。
无特殊原因,不得重复申报救助金。
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申报权限与责任,严格审核把关,深入调查核实,对不能纳入救助范围的坚决不纳入救助,对违规救助的资金要予以追回。县委组织部将对救助对象的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救助资金的科学使用;各基层党组织要密切关注基层困难党员,跟踪解决实际困难。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特困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填写附件1《九江市特困党员救助申请表》一式4份,并经支部初审、党委审核,然后以党(工)委为单位,由党(工)委将附件1、附件2《特困党员救助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报送到县委组织部党建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