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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委“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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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1:52: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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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我叫杨效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矮坳村矮坳组人,因省道418线平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路基扩宽,侵占本人住房屋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一事上访,已收到县交委回复,现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杨效兰反映问题的回复》(下称“回复”)提出申诉:
  一、“回复”称“省道418线平凯至钟灵段原为县道071线,修建于上世纪50年代,而杨效兰住房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历史原因,路政执法在维护路产路权方面工作不到位,致使杨效兰住房在修建时未按照《公路保护条例》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距离标准进行预留,从而造成目前改建公路虽在原公路红线范围内却离村民住房太近的问题。”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显然不适用于上世纪90年代。
  (二)县道071线公路建成后,路政部门并没有按规定设置明确公路界限标志;而本人住房早已依法取得产权,属于合法私有固定资产,且在公路扩建前,本人住房距离公路在五米以上,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现县道升级为418线省道,从客观事实存在的时间顺序来说,也是先有房,后有路。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应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标准不小于15米。公路扩建工程,已将本人住房大部分纳入到控制区以内,还占用了部分屋基,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本案客观事实:杨效兰住房的安全隐患,是省道公路建筑造成的,县交委应承担完全责任。
  二、“回复”称“考虑到杨效兰住房确实距离公路较近,平凯街道办事处答应杨效兰在原有屋基上重新修建住房,并承诺尽快办理落实好相关手续。早前,县交委考虑到杨效兰一家的住房安全,已在该处设计有波形防撞护栏,为打消杨效兰一家担忧,县交委可将该处安全防护设施变更为钢筋混凝土防撞墙”。
  (一)县交委在承认省道公路建筑造成杨效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所提出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不能确保杨效兰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打消杨效兰一家担忧。
  (二)杨效兰没有重新修建住房的经济能力,县交委拒不承担重修住房补偿,无法实施。
  三、“回复”称“杨效兰对其住房进行搬迁并赔偿的问题,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也无以往案例参考,县交委无法满足其要求”。
  (一) 县交委的“回复”违法: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权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杨效兰自建住房依法取得产权。公路扩建工程占用本人部分屋基,离住房太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本人及家人在财产、心理等方面蒙受损失,县交委存在侵权责任,故依法要求搬迁赔偿,于情合理,于法有据。
  四、“回复”称“其母卢奉兰院坝是严格按照征地政策征收的……。经现场查看卢奉兰住房与公路有一定距离,仅是低于今后改造完的公路,且该处为直线路段,改造后路况较好,其诉求我委不予支持”。
  本案客观事实:新建公路路基已占据卢奉兰房屋屋基,其安全隐患不言自明,县交委置其家人安危于不顾,拒不理会。
  综上所述,杨效兰及其母卢奉兰合法产权的住房,因省道公路建筑造成安全隐患。县交委拒绝对因公路建筑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特再次上访提出申诉,恳求上级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护我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批复。
  秀山县平凯街道矮坳村矮坳组
  杨效兰   201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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