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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溪重大工伤事故责任方岂能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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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30 11:03
  •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6-4 17:4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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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10日,正在施工中的周溪镇后湖李村新农村建设(房屋外墙刮白)突发一起重大工伤事故,两位吊绳施工的民工同时从三层楼房坠落,重伤住院。一位颅脑损伤者至今昏迷不醒,另一位手足及腰部多处骨折者在痛苦的煎熬。而高昂的医疗费却无人问津,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面对道德与法律,与事故相关的当事人能置身事外么?!
        两名伤者,一个名刘洋,1991年生,和合乡田坂刘家湾村人;一个名熊银宝,1987年生,和合乡田坂上湾熊村人。
        日前,刘洋的妻子杜艳丽、熊银宝的妻子詹芳芳及两家父母等人找到笔者,哽咽着哭诉了事件的基本情况与面对的残酷现实,愤怒指责事故责任方“见死不救”。他(她)们如是说——
       一、无网施工致工伤事故发生
        周溪镇后湖李村房屋外墙刮白,据说是由农工部出资,属于镇政府主持实施的新农村建设项目。镇政府将该项目施工交予本镇李某与程某等人承包。5月9日,李某、程某与熊龙彬(和合乡田坂上湾熊村人)签订《周溪镇后湖李家新农村墙壁刮白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载明,人身保险由甲方(李某、程某)购买。当日签订协议,即时匆忙开工,熊龙彬与刘洋、熊银宝等6人投入作业。
        高处作业部位的下方必须挂安全网,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m时,必须设置一道随墙体逐渐上升的安全网,这是安全施工起码的常识。
        但后湖李村刮白施工却没有建筑安全网,而据说下拨该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中是有这笔款项的。施工方式,由民工自行购买“变色龙”外墙吊绳,绳索搭过(横跨)房顶,房前、房后各悬挂一人,从上至下进行刮白作业,可实施范围约1.6至1.8米。待完成这一范围刮白后,再移动吊绳,进行下一范围的刮白作业。
        施工进行到第二日(5月10日)九时许,刘洋与熊银宝搭配在一栋三层楼房施工,刘洋在房前外墙,熊银宝在房后外墙。当刮白做到二层约中间位置时,因人在作业吊绳有所挪动,不断增加吊绳与房顶墙沿的摩擦,造成房顶墙沿瓷砖破裂,将吊绳隔断,二人几乎同时坠落。刘洋落下时,一只脚踩着贴近外墙的门楼,相当于翻了个跟头,头朝下叫朝下落地。一起本可以避免的工伤事故就这样发生了。
        二、伤者生命垂危责任方见死不救
        事故发生后,熊龙彬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求救,一小时后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将两位伤者接到县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速转九江市解放军171医院。刘洋颅脑严重损伤、骨折,医生取出两块拇指大小的破裂颅骨,入院后至今20多天昏迷不醒,完全靠输液和注入汤类食物维持生命。熊银宝手、足及腰椎多出爆裂性骨折。
        伤者入院后,周溪后湖方面先给刘洋交了医疗费2万元,在伤者家人的追讨下,又分别给两位伤者各1.5万元,合计支付5万元,此后就不闻不问。但伤者进院后数日内,刘、熊两家分别交医疗费11.67万元和11.4万元。这两家都是贫困家庭:刘洋6岁丧父,母亲守寡将其姐弟拉扯成人,如今,24岁的刘洋去年结婚,有一个刚满月的女孩,妻子与母亲两个女人看着一直昏迷不醒的刘洋,终日以泪洗脸。熊银宝于今年二月中旬结婚,妻子怀孕三月,父母年过花甲。两家当前交的医疗费多为向亲友所借。而事故责任方袖手旁观,无疑是对生命的漠视。
        三、谁是责任方?
        伤者家人认为,该事故的当事人有三方:一、项目主管人,即周溪镇人民政府,通俗的说叫东家老板。二、项目承包人,即李某、程某等人,通俗的说叫包工头。三、一线民工(含两位伤者)。那么,前二者就是这起工伤事故的责任方,即对事故后果承担负责。
        国家拨款新农村建设项目,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负有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在该项目中,据说安排了一名安监员,但从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在没有购置、悬挂建筑安全网的情况下,就匆忙让民工从事高空作业,周溪镇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项目承包人李某、程某等只想到“干手沾芝麻”,坐着得利,却把施工管理、生产安全置之度外,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连高空作业最基本的建筑安全网都忽略不计,导致工伤事故发生,难辞其咎。
        有一个问题有必要说一下,在《周溪镇后湖李家新农村墙壁刮白协议书》中,其第6条说,甲方对工伤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自我免责,所以免责无效。
        四、面对道德与法律当事人岂能置身事外
        面对医疗费接济不上,两位伤者生命垂危,周溪镇政府与李某、程某等人怎能见死不救?面对道德与法律,又岂能置身事外!如果两位伤者因医疗费问题危及生命,那就不是简单的民事责任问题,恐怕当官的要丢帽子,责任人要进笼子。想想日前的“沉船事故”,李总理亲自指挥救援,难道不能引起该事故责任方有足够的认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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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31 09:21
  • 沙发
    发表于 2015-6-4 17:59:08 | 只看该作者
    见死不救,还是人吗?走法律程序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4 16:23
  • 板凳
    发表于 2015-6-4 20:46:57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是他们两,一个是小学同学,一个从小就认识。悲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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