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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来了】
1.校车、客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入刑。
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入刑。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独善其身”。
4.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入刑。
5.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驾驶证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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