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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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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31 16:49
  •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17:2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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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九来了】
    1.校车、客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入刑。
    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入刑。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独善其身”。
    4.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入刑。
    5.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驾驶证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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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6-4-26 17:25: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为毛老子总也抢不到沙发?!!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6-4-26 21:21:39 | 只看该作者
    占坑编辑ing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6-4-27 09:19:32 | 只看该作者
    高手云集 果断围观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6-4-27 13:16:01 | 只看该作者
    有空一起交流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6-4-27 17:21: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鄙视楼下的顶帖没我快,哈哈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6-4-27 20:50: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不是沙发都得回复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6-4-28 10:21:33 | 只看该作者
    前排支持下了哦~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6-4-28 10:21:33 | 只看该作者
    楼下的接上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6-4-30 12:29:45 | 只看该作者
    嘘,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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