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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审计发现,我县12户保障对象通过虚报家庭收入、隐瞒住房信息等方式,获得了保障房住房。 高朝凤(3604281960XXXX606X)2009年10月28日在都昌县城购买120.46平方米商品房,2015年购买建筑面积为59.56平方米商铺; 曹华清(3604281975XXXX2238)2010年5月22日在都昌县县城购买建筑面积为141.2平方米的商品房; 张宝华(3604281959XXXX0016)2009年11月10日在都昌县城购买建筑面积为132.57平方米商品房; 刘林鹏(3604281959XXXX0016)2009年6月24日在都昌县城购买建筑面积为177.54平方米商品房; 冯儒(3604281984XXXX2238)2015年6月2日购买都昌县城建筑面积为116.59平方米的存量住宅; 邱明明(3604281984XXXX003x)2015年7月27日购买都昌县城建筑面积为92.82平方米的存量住宅; 江小勇(3604281976XXXX0015)2015年5月5日接受父母馈赠产权面积为91.33平方米的城市商品房一套; 巢振闻(3604281971XXXX0097)2013年7月23日在都昌县县城有一套建筑面积为147.46平方米商品房; 王会英(3604281974XXXX0021)2015年3月24日购买产权面积为119.21平方米商品房; 黄裕君(3621261976XXXX2625)2013年7月16日购买47.42平方米商铺; 潘卫国(3604281973XXXX4916)2015年7月8日购买产权面积为139.02平方米商品住房; 段龙豪(3604281980XXXX5316)2015年8月26日在都昌县城购买产权面积为139.02平方米商品住房。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9月29日都昌县政府办印发<<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第三章“分配管理”中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规定。 二、通过审计发现,我县有4户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 黄亚英(3604281978XXXX1847)2011年3月28日购买建筑面积140.53平方米的商品房; 冯水凤(3604281965XXXX0325)2013年3月17日购买建筑面积为96.97平方米商品房; 成家评(3604281954XXXX0034)2013年购买建筑面积为41.14平方米的商铺; 段小青(3604281970XXXX0101)2013年购买建筑面积为121.1平方米商品房。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规定。 为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加强住房保障后续管理,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对以上16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一律给予清理,做到能住得进,也能搬得出,确保每套房都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入住。 都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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