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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HB-ZS-0001
事项分类
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
排污费征收
行使依据
《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办理主体
都昌县环境保护局(都昌县环境监察大队)法定
受理条件
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办理部门
都昌县环境监察大队
办理地点
都昌县城鄱湖大道 都昌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地
联系电话
0792—522369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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