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2-31 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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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 | |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 | | | |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3、单位内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状;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消防控制室人员的上岗证件;8、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9、消防安全组织人员名单;10、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 | | | | |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 | | | | | | | | |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3、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4、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座(楼、馆);5、保龄球馆、旱冰场、按摩院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6、影剧院、礼(会)堂、公共体育场(馆);7、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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