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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都昌县纪委自今年8月换届以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队伍。 该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都昌县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十条禁令”包括严禁任何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故意终止、拖延调查,以案谋私;严禁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诱供、骗供、逼供、变相体罚、侮辱人格、打击报复,或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篡改伪造、隐瞒、销毁证据;严禁私自对任何党员、组织和单位实施检查、调查、询问及查阅账册和档案资料;严禁打探、泄露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工作秘密和未公开的有关事宜,或为涉案关系人说情开脱、通风报信;严禁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工作事项;严禁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利用纪检监察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插手、干预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以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借用、占用财物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个人及亲友办私事谋私利;严禁运用暂扣和没收的涉嫌案款物。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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