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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母亲做生意有矛盾,居然欺骗母亲,把母亲卡上的107万给转走了!母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儿刑事责任,这个只有电视剧中才会发生的剧情,没想到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遇见。中金网5月3日
今年4月28日16时40分,常州火车站派出所指挥室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合肥南开往江山站的G7371次将停靠常州城际站,列车16号车厢内有一名公安部网上通缉人员,请组织警力实施抓捕。接警后,火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金小平立即组织4名当班警力赶赴站台。待列车停稳后,队员分两组从16号车厢两端向中间仔细盘查,仅过2分钟就将涉嫌诈骗案的嫌疑人李某抓获,并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审查。经查,李某,男,29岁,山东省淄博市人。原本与母亲一起在新疆做生意,2017年初两人因生意上问题产生矛盾,后李某自2017年4月份开始未经母亲冯某的同意私自将其农业银行账户上107万元钱转走,至今下落不明。2017年4月11日,冯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2017年4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区分局刑侦大队决定立案侦查。李某对上述案情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移交山东警方处理。刑事责任关于刑罚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反省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构成条件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见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关于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中国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有人说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是来自前苏联刑法学,它几乎已成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定论。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由于混淆了“犯罪构成”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不能正确反映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关系,因此,这种传统命题是有缺陷的,至少说在表述上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他们强调认为,“应当指出,刑事责任的根据并非犯罪构成这一抽象的法律规定本身,而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一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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