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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 贵州省某地被派至驻京办的民警韦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朱某和董某安排、联系有偿遣返进京访民回乡的“业务”,并先后从二人手里收受好处费17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1年。
57岁的韦某是贵州省人,贵州省某地公安局民警,捕前在该地区驻京办工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韦某于2011、2012年间,利用在贵州省某地区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到京上访人员进行劝返及联系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接回上访人员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为朱某和董某(均另案处理)安排、联系有偿遣返进京访民的事项。
韦某为此陆续向朱某收取13.5万元、向董某收取钱款3.5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收缴。在庭审中,韦某表示认罪。
朱某证言显示,2008年间,朱某开始在北京从事送返访民的事情。2011年底,其成立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从事送返访民和旅游包车的工作。同年七八月间,他认识了在贵州省某地区驻京办负责接访送访的韦某,朱某向韦某提出希望其能将向某地区遣送访民的“业务”介绍给自己,并商定可按15%-20%的标准向韦某支付“回扣”。
此后,再有当地访民来京后,韦某打电话找朱某,或者朱某得知访民信息后再联系韦某,韦某负责和当地政府联系并谈好运送费用,由朱某安排司机和车辆将访民送回当地,当地政府支付相应费用后,朱某再把部分款项通过转账或现金形式转给韦某。
从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间,韦某给朱某安排了六七次遣返访民的“业务”,朱某陆续给了韦某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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