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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我县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都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到庭起诉。 
被告汪某某等6人于2017年8月24日,自驾渔船于鄱阳湖北山乡团山水域使用大型机动底拖网非法捕捞,捕获白鲢鱼及各类杂鱼共计4.9吨,价值1.8万元。被告汪某等6人采用机动底拖网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触犯刑律,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汪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审查发现汪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的行为对鄱阳湖水产资源侵害极大,破坏了鄱阳湖的生态环境,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承办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本院的公益诉讼办案组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在扎实非法捕捞证据、确定非法捕捞破坏环境的生态修复费用的基础上,于2018年5月24日正式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对汪某某等6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法定程序,2018年10月16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汪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活动。庭审中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法庭调查,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证明了被告人汪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损失价值,对都阳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论起诉人同时阐述了本案作为我县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的重大意义,表示鄱阳湖孕育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是著名的“鱼米之乡”,在我省乃至全国淡水渔业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鄱阳湖中不可能有可供人们无限捕捞的鱼类。近些年来,因水域面积缩小,水环境污染,捕捞程度过大等因素影响,导致鄱阳湖自然渔业资源呈衰减之势。而汪某某等人使用机动底托网捕捞的方法,据了解为毁灭性的捕捞,该渔具因捕捞面积大,可对水体上,中、下各层鱼类无选择性的一网打尽,具有“绝户网”之称,对鄱阳湖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危害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都昌县作为拥有鄱阳湖水城面积最大的县,对鄱阳湖的保护责无旁贷。庭审最后被告汪某某等6人均认罪伏法,诚恳接受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表示愿意依法承担因非法摘捞行为对鄱阳湖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000余元。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论的工作要求。积板响应都昌县委打好“四张牌”的工作部署,以“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为引领,积板开展公益诉论工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龚继伟 技术编辑:江青文 审 核:冯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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