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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二大队按照既定勤务部署,在长虹西大道进行巡逻,对违法闯禁行的大货车进行查处。 
13时30分许,一辆车号为皖S2U286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兴业大道南向西左拐进入长虹西大道,巡逻民警发现后立即驱车上前鸣警笛,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在检查该大型货车驾驶员朱某证件的时候,执勤民警发现他神色慌张,不敢靠近,有意拉开与民警的身体距离。 

凭着职业的敏感性,通过观察周旋,民警发现其身上散发有微微的酒味。随即朱某开始软硬兼施,试图金钱贿赂无果后,在警车旁反抗耍赖,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随后,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该大型货车驾驶员朱某的检验结果为52.4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当事人朱某被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朱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提醒:长虹西大道禁止核载质量1.5吨及以上货车、中型、重型车辆通行! 相关链接: 长虹西大道10.1开始禁止货车通行!
通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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