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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大、湖北省人大举报省人大代表王蜀闽的“五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你们好!
现在是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现在是反腐败斗争的新时代,现特来信,举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蜀闽的“五宗错”。
一、2003年7月11日,在王蜀闽担任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期间,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襄阳市中级法院枉法伪证,导致襄阳市中级法院违法错审。在刘先明的持续揭批和举报下,2014年2月19日、10月11日,襄阳市中级法院终于先后公开承认了两个错审。
二、2014年3月,在王蜀闽担任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不讲诚信,拒不履行调解中达成的和解意向。
2014年2月26日下午3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刘先明在一起,进行了跨越了十余年的调解,并达成和解意向,长达十余年的错案,终于得到了口头上的纠正。
在调解中,刘先明提出了和解的两个要求:
1、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
2、希望和建议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
主持调解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富强专委当场指出:
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让刘先明受委屈了,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
但是,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后来又不讲诚信,拒不履行2014年2月26日调解中达成的和解意向。
三、 2014年3月21日,在王蜀闽担任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顶风违纪,与襄阳市检察院公款吃请。
看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拒不履行和解意向,本人就准备向襄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然而,就在这个节骨眼的时候,2014年3月21日晚,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顶风违纪,违反“八项规定”,与襄阳市检察院相互公款吃请。
四、2014年6月12日,在王蜀闽担任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欺骗社会、构陷刘先明。
2014年6月12日,盖有红公章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在多网发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这一《说明》中,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污蔑、诋毁刘先明,欺骗社会。
2014年6月13日,襄阳市襄城新闻中心也转发和传播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这一谣言贴。
2014年11月3日,襄阳市襄城新闻中心就其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上曾转发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这一谣言贴,当面向刘先明口头道歉,并删除了所转发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
五、2015年3月17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阳奉阴违,敷衍应付中纪委、国资委纪委。
本人曾分别向中纪委、国资委纪委举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违法乱纪的事情,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接到中纪委、国资委纪委转交的举报信,并转给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终于,2015年3月17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出具了《刘先明上访问题反馈函》,但是,这一《刘先明上访问题反馈函》不仅漏字、乱句,而且仍然没有认识到枉法伪证、违法造谣的违法行为,还把违法造谣的责任推向个人,回避2014年3月21日晚公款吃请的违纪案件,尽显其虚伪、不地道,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人大代表的基本条件;然而,在王蜀闽担任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的时候,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却有上述违法乱纪行为,显然,王蜀闽不具备湖北省人大代表的资格和条件。
特此举报,敬请参考。
谢谢!
本人联系电话:
13910823978
举报人: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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