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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粤经商的赣州会昌人,2015年2月3日,本人驾驶小轿车在南康区105国道龙岭路段快车道正常行驶时,一位68岁的南康老汉,驾驶无牌电动车在我右手边行车道突然左转,本人闪避不及,与其相撞。我立刻报警并积极抢救,该老汉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交警调查笔录并结合相关鉴定报告,确定本人无酒驾,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为车辆购买了全险,车速超速10%左右。对方无证驾驶、车辆未悬挂车辆号牌、驾驶人未带安全头盔、左转时没有让直行车先行、也未打左转灯。据此事实,本人咨询过律师和其他交警,均认为对方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匪夷所思的是:南康交警大队却在责任事故认定书中罔顾事实,判定本人负主要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起诉至南康区人民法院,而南康区公安局却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无端对本人刑事拘留,从而惹上刑事案件。南康交警的责任认定,只顾及死者家属的感受,忽略别人权益的不公正行为,直接损害了南康交警的公信力!希望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们,切实关注此事件,还本人一个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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