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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惊现伪改制与群贪相伴相生的奇葩
1、黄剑平,你在政府信箱201402008403至201402008409来信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江西省益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己注消,集资款己退回职工,政府对此己作出定性结论并向你作过答复;二、关于土地转让问题,公司是通过市土地收储中心办理,不存在违反规定,该问题政府也向你作过答复;三、关于公司改制,是遵照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精神,通过公司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进行的,改制后企业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技术骨干按比例认缴出资股份。如有涉嫌犯罪,你可向检察院等部门举报。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办 2014.10.14
2、老企业不破产、不注销、不改制、依旧开业,只是注册一个名称类似的新公司,新、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员实为同一套人马。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银行贷款等债务由资不抵债的老公司兜着,国家拨付的改制费用{含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被挪用并存入新公司的银行账户供新公司使用,其中196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技术骨干(34人)对新公司的股份出资额,如此改制,实为对我国法律体系和法治秩序无耻地强奸和蹂躏,最大的受害者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银行等债权人,最大的受益者是继续聘用的劳动者,最最大的受益者是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技术骨干,他们通过集体贪污的途径成为了新公司股东并获得了相应的职权(他们分别贪污了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不等),谁能保证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技术骨干(34人)在拥有更加便利的条件下不会二度出手再次群贪?并且我记得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亿元以上,现在却只有2637.0万人民币,《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
3、既使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码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或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因为其两次公告均未告知其企业的私有性质、实缴资金只有41万元(家底)、企业具体从事何种经营业务、可期利润如何,第一次的家底与集资额之比为一比二十五,半年的应付利息就为六十万元,第二次的家底与集资额之比设定为一比五十,其风险和欺诈性不言而喻。再则,第二次公告时,该公司已运作九个月左右,为了借后债还前债,便再次诈骗性集资。
黄剑平/手机号码:13687919248/电邮:hao13027241181@163.com/ QQ908321734 /2015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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