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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城镇发证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100张病床以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一年校验一次。为认真做好医疗机构审验证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准入合法、规范执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凡属县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均属本次审验证对象。 二、相关材料 1、医疗机构填写好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校验期限内业务开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②注册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诊疗科目、大型医疗设备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房屋变更情况。 4、检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三、时间安排 6月1日至6月18日,具体详见时间安排表(附件)。 四、现场审验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我局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6项校验材料,待我局医政股现场审查时提交复审,并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标准》附件1现场评分。合格后,现场办理校验登记并继续执业。村卫生所的校验,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的村卫生所组织现场监督检查,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标准》附件2进行现场评分。内容包括执业科目,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以及诊疗规范的落实和信息报告制度等。凡申请校验的村级卫生所必须提供6项校验材料,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并拟写检查评审合格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统一办理校验换证登记。今年的村级机构校验,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发至各单位信箱,下载后发至村级机构,填写草表后,由乡镇卫生院一律用打印机打印,不能用手写,不能缺少内容,提供的文件、证件不能缺项,确保我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卫生院要指派专人负责,务必在我局对各乡镇卫生院进行现场复审前(时间安排详见附件)完成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现场评审,并完善6项校验材料及检查评分表,在我局现场复审时提交。对不按规定时效进行验证的机构,将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今年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与当前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凡未达到要求的,将下达暂缓校验的整改通知书,差距较大的,校验不合格,下达停业整顿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原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如有到期的医疗机构,请各单位务必按照文件要求,按期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2015年医疗机构验证时间安排表。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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