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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检察官自我举报,法外干预待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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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0:1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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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恐怕不是能常常见到的景象,检察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自己,自承是“冤案制造者”。据《南方周末》报道,在这场离奇举报过去一年后,相关案件的再审程序已经启动,而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依然身陷争议之中,甚至一度被上级部门调查。  一起地方经济纠纷,被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检察官孟宪君所在基层检察院经法定程序阅卷、提审后认为系普通民事纠纷,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得到检委会“一致认可”。即便如此,为了照顾侦查机关面子,“绝对不起诉”妥协成了“存疑不起诉”,但最终却被淮北分管政法的时任市领导的意见所改变—“无罪也要起诉”。法庭之上,法官询问涉案金额依据,检察官孟宪君以“领导意见”回答,一审被判无罪后又被领导强令抗诉,检察官当庭表示“无抗诉理由”。
  检察官能当庭戳破案件受到的干扰,着实难得。这样一起一审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案子,二审以判三缓五收场,当事人虽然免去刑囚之苦,却已成戴罪之身,在检察官自我举报发声之前,当事人在最高法的申诉亦被驳回,通过法定渠道寻求司法救济的路几乎走尽。
  用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说法,“完全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法外干预的问题。”案件最终走向,依然有赖司法裁量,但这并不妨碍以本案为例,去寻找和剖析“冤案制造者”的谜题。
  究竟谁是“冤案制造者”,涉事检察官以自我举报的方式推动案件再审,并揭出案件背后的权力阴影。但到目前为止,“时任淮北分管政法的市领导”这一模糊的责任主体,倘若进入错案追责程序,证据获取的难度依然很大。中青报记者曾追访涉事检察长以及多名检委会委员,均推说“年代久远”。这恐怕也是诸多已查明、并获得部分纠正的冤假错案,在涉及责任追究时面临的共同困局。
  日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会议公报中提及“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各界所关注。而2011年2月,最高法曾出台规定,建立过问案件者将“全程留痕”制度,2013年10月,再次重申“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对法外因素干扰、过问案件予以记录,意图非常明显,一来是形成某种震慑,二来通过相关记录便于案件责任追究。但在具体的制度细化与落实中,仍然有非常多的细节可能攸关成败:权力者过问、干预案件,能否被如实记录,不记录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记录了相关人员又如何被追责?此前最高法规定中,“全程留痕”的对象为干预案件的相关“文字资料”,会否令更多不留证据、口头传达、言语暗示的干预手段无法(或很难)留下痕迹?
  厘清权力和权力者等法外因素干预、过问案件审理的逻辑链条,不难发现,之所以以往相关的干预能够不费吹灰之力就得逞,核心不在于相关行为被记录与否,而是司法权与其他诸项权力之间,实质上并未建立起强有力的绝缘设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外力。“不听招呼”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不是没有惨痛的教训。
  寻找“冤案制造者”,一则为了注定不可能永远模糊处理的案件追责,让真正操控案件结果的责任人接受法律惩处;二则更在于回溯到权力架构层面的彻底反思与补漏。只有让司法权行使真的依法独立,在司法权与其他权力间激活绝缘设计,司法权不再受制于他人,忠实记录干预司法的行为才能免予恐惧,拒绝法外干预才会拥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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