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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停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及采石权受让方的举报材料
都昌县委县政府、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
我们是都昌县狮山乡李贺村即周边村庄的村民,现向您们反映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及其受让方违反法律、破坏环境的情形,敬请对其予以关停。
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获得了政府许可,可以占用李贺村的林地开采饰面用砂岩荒料。但是,依照《森林法》第23条“禁止毁林采石”的规定,这一行政许可是违法的。在此,我们姑且假定这一行政许可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只反映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及采石权受让方违法经营以及破坏环境的情况。
一、非法转让采矿权
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已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有没有矿山开采资质,能不能受让采石权都存在问题。《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末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受让人已经在从事山石开采虽然与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达成了采石权转让协议,但受让人至今并没有取得开矿证,因此其一直处在无证开采的状态。《矿山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受让人擅改石材用途政府许可是将石材用途定性为“饰面用”,而受让人是将开采的山石碾碎,卖给修路公司。即使政府给予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的采石许可是合法的,政府审批的也只是将砂岩荒料开采后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而受让人竟然是将荒料用于建筑碎石,因此受让人实施的是无证采石行为,应依照《矿山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让人强占土地
受让人在李贺村村后的山坡和旱地上圈占土地,建造厂房,所占田地面积共达50多亩,其中耕地30多亩,山地20多亩,严重侵犯了李贺村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措施。
五、石材厂运作产生严重的噪音和尘土污染
李贺村一直是个环境安静,空气洁净的地方。石材厂的运转尤其是机器碾碎石材的过程给村庄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机器整天地甚至整夜地运转,产生了巨大的噪音,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厂区内扬起漫天尘土,向村庄飘散,污染了村庄的空气,损害了村民的身体健康。这种污染的后果还影响到了邻近的邵家村、刘文景村等村。另外,石材厂排放污水,流入田丰湾村民的田地,造成土地石化,失去耕种质量。因此,依照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应当对这种行为责令改正直至关停。
七、政府批准的仅仅是占用李贺村的冯赛英、李辉茂和李勋标三人的林地,但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自始是在横渠口的林地毁林采石,受让人又侵占了魏家山村的林地。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及其受让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依照《森林法》第39条,滥伐林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法》第40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所以,九江市国盛石材有限公司及采石权受让人的行径已经触犯了多处法律条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激起了周边多个村庄的集体民愤。当投资经营与法律相冲突、与环保相冲突、与民意相冲突时,应将法律、环保和民意置于第一位。故将详情上陈,敬请查实,从速处理。
李贺村、邵家村、刘文景村、
魏家山村、田丰湾村、横渠口村村民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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