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2-30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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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我省发布《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同步进行调整。
《通知》中明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计发办法及标准,还对受此项补助的人群进行了划分。记者还了解到,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时间与全省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时间同步,将按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10%;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20%。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补助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60%;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80%。
(二)部分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
1.范围: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身体及家庭困难等原因,经组织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的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
2.标准:配偶本人属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230%;配偶本人属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260%。(刘有焱 记者 黄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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