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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县人民政府负责人: 上访人:刘镇初及部分村民代表,联系电话:15270206176、 15180603041、18270691776、 13907980349、18520909879、13767847781 . 被上诉人:付任忠,男,汉族,江西都昌人,48岁左右, 电话:13097020821 身份证号码:360428196903026410 请求事项: 1、请求上级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责令被上访人立即停止侵害上访人依法承包国有土地经营权,因被上访人擅自侵权导致上访人的经济损失(含农田和被抢之鱼)必须全部赔偿! 2、因被上访人擅自行为破坏农田、侵占鱼塘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3、因被上访人私自个人行为强占上访人依法承包耕地农田,必须尽快恢复原状;被侵占的鱼塘必须无条件归返。 事实与理由: 一、2017年2月15日从早上由被上访人(付任忠)私自花钱雇来大型挖掘机彻底损毁了汪墩乡新妙村委会新生村小组刘镇初和其他三户村所承包的农田(地点为:付泊湾、乌龟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60428209020100005J ,都昌农地承包权(2016)第074390号,2016年3月7日最新版复印件),导致四户村民农田共二亩八分彻底无法耕种。 事发后,上访人多次打电话给主管部门新妙村委会书记陆九生及汪墩乡卢书记汇报,并恳求其帮忙协调解决,至今仍没有解决处理。 二、上访人在2010年2月8日和汪墩乡新妙村委会新生村小组签订承包本村小组鱼塘(见新生队决议)时间:2010年2月8日,承包期六年。即2010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 2015年正月,地点:付泊湾鱼塘,由付任忠大哥肆无忌惮带领付良村村民来到我承包的鱼塘抢鱼约150斤,最低价每斤5元,直接经济损失:150×5=750元。 2016年正月,地点:付泊湾鱼塘,亦是上述人员将我承包的鱼塘抽干水,将鱼塘所有的新鲜活鱼全部抢光!据保守估计约有800斤,鱼类品种有:草鱼、鲤鱼、桂鱼、鲫鱼、黄牙头、乌鱼、青鱼、鲢鱼、鳊鱼、鳙鱼等,平均估价约6400元,上访人在事发当时向当地乡、村领导干部反应并报警,请求解决并保护经营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但乡、村领导干部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解决、处理好此事。正是由于乡、村领导干部的失职和不作为、助长了被上访者的嚣张气焰、淡化了被上访者的法津意识并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这才导致恶性事件的不断升级:先抢鱼占塘、后蓄意挖掘国家法津给予保护的基本农田。试问当今之中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已深入民心且载入宪法,由于某些乡、村领导干部的不作为,导致法律意识谈薄的村民多次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取豪夺、肆意侵占别人及邻村小组和国家的合法财产,令基层矛盾激化;谁来保护当今最基层、最弱势无助的农村经营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更令人担忧的是:自2015年抢鱼、占塘事件以来,被上诉人多次公开声称上诉人所属自然村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皆为被上诉人村所有,拒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事实侵占、肆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否定国家农村土地政策;……根据上述事实及舆论情况,有理由有证据相信这是一场有预谋、有组织的策划侵占,可预见此类侵占还会继续,矛盾还会升级并呈扩大化趋势,最终会酿成大型、恶性事件,所以再三恳求上级主管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秉公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还偏僻农村弱势群体一片安居乐土,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上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六十一条:……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访人依据上述法律之规定,依法上访举报被上访人违法犯罪事实存在,恳求当地主管部门尽快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责令被上访人立即停止侵害并就之前给上访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上访人已多次向新妙村委会及汪墩乡政府反应,至今没有处理;无奈,只好上访!
上访人:刘镇初
2017年2月24日 有关证据: 1、上访人身份证复印1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2张; 3、《新生队鱼塘决议》书复印件1份 4、有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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