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业主: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发[2015]37号、赣发[2016]15号文件精神,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整洁有序、宜居宜业、良性发展。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都昌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2、所有门店一律不准超门店经营和占道为市,妨碍交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3、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围档,实行封闭作业,工地出入口采取硬化措施和配备冲洗设备,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各种车辆必须装有覆盖设备,运输过程中一律禁止沿途抛撒遗漏;5、城区禁燃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禁止一切商业行为的喇叭扰民叫卖;6、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有违反以上条例和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拒不接受处罚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城市管理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江西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从而达到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都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都昌县城市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