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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男恋人旧情复燃 女子怀孕期受刺激欲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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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6 16:5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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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女子张小甜称,丈夫曾当着自己的面承认他是同性恋,并称有一个同居并有亲密性行为长达三年之久的同性恋人,深受刺激的她曾试图割腕自杀。后在婆婆的干涉下,丈夫表示愿意结束同性恋情。不想,丈夫却在自己怀孕期间与同性恋人旧情复燃,并拒绝回家。张小甜认为,丈夫是同性恋,为传宗接代才与其结婚生子,便起诉丈夫要求离婚。其丈夫吴维以性格不和为由同意离婚,庭审中却辩称自己非同性恋,不存在骗婚行为。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张小甜与吴维离婚。

  女方:丈夫承认婚前曾与一男同居3年

  张小甜与吴维(海口人)于2011年6月经相亲认识,2012年2月2日两人在张小甜湖北老家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双方相处三天,吴维就以工作忙为借口返回海南,拒绝与她继续共同生活。吴维离开不久,张小甜发现自己怀孕,2012年4月,她因工作劳累加之无人照料和关心,导致已孕3个月的胎儿流产。流产后,她多次联系吴维,希望与其共同在海口生活,吴维勉强同意。于是,她便于2012年5月26日到达海口。

  张小甜说,她到海口的第二天(2012年5月27日)吴维就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还承认在认识她之前就与陈某同居并有亲密性行为长达3年之久。张小甜称,两人还以语言和动作的亲密行为侮辱和刺激自己,导致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绝望之下她试图割腕自杀。吴维母亲获悉后要求吴维与陈某断绝“恋情”,吴维表示同意。张小甜和吴维于2012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

  张小甜称,到海口后她第二次怀孕,怀孕6个月时吴维又与陈某旧情复燃。她于2013年3月8日产下一子,不料产后第3个月吴维就抛妻弃子拒绝回家。为了“安抚”张小甜,吴维于2013年5月16日将海口市龙昆南路某花园房产为张小甜办理加名的共有登记,但仍拒绝承担家庭责任。

  张小甜称,儿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她照顾,吴维身兼两份职业(担任高校老师和医院检验师)月收入超6000元,却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维护自己与儿子的合法权益, 张小甜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吴维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吴维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确认海口市龙昆南路某花园的房屋所有权归张小甜所有,吴维向张小甜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男方:我不是同性恋,我们俩性格不合

  吴维辩称,他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合,结婚后多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孩子还小,他同意孩子暂时由张小甜抚养。但对方要求的抚养费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应按吴维工资收入20%-30%的比例来确定抚养费,吴维认为抚养费在600元至1000元之间比较合理;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吴维认为张小甜诉请分割的海口市龙昆南路某花园的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均存在过错,张小甜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吴维认为自己不是同性恋,而是本着真诚的态度与张小甜组建家庭,不存在骗婚。

  法院: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吴维未能正确处理与同性交往的关系,影响了正常家庭生活,也伤害了张小甜的感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庭审中,双方一致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甜向法院起诉离婚,吴维亦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其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儿子由张小甜抚养,吴维每月10日前向张小甜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海口市龙昆南路某花园房产归张小甜所有,张小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吴维支付房屋补偿款18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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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7 08:56:01 | 只看该作者
当初知道是同性恋 何必还答应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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